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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部门对自治县在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上,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照顾。并把科技扶贫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有计划有步骤地在自治县的贫困地区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农科技术,实行低偿服务。在自治县的贫困地区,市科技部门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星火计划”项目,对配套的资金给予优先安排,积极扶持自治县发展民办科技事业。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民族地区工作,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到自治县去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待遇从优,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自治县也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市对自治县实行财政包干,在核定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时,要留有余地。市级国家机关应帮助自治县广开财源,不断增加财政收入。自治县财政收支安排应合理、合法,如发生不能保证正常人员经费开支时,由市财政核定收支基数后,给予补助。自治县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不可弥补的政策性亏损造成减收增支时,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对自治县的民族机动金、预备费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政府每年应拨出一定的民族地区补助费,用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省、市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的正常预算收入和冲抵正常拨款。
  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和帮助自治县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都要按照《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支持自治县发展经济,分配各项贷款指标时予优惠照顾。除中央和省安排的贷款贴息外,市对自治县也应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重点扶持发展自治县的乡镇企业和其它经济建设。
  对自治县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自有资金比例要适当降低,按不同情况,按百分之十五至三十执行,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努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有计划地帮助自治县办好和发展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小学校(班)。国家每年用于发展教育的各项资金,对自治县应给予照顾。
  市属各类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重点中学,在招收录取少数民族学生时,报考年龄适当放宽,录取分数可照顾一至二个分数段(对个别需要特殊照顾的民族,由市教育部门拟定具体办法)。要有计划地对自治县以及民族贫困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其他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也应优先照顾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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