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批复》(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日)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4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90〕168号文件转发)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以利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地名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地名,包括:
(一)市、县(区)、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公所、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城镇的街道(街、路、巷)居民区、片区、自然村等名称;
(三)山、山脉、山箐、山谷(峡谷)、关隘(垭口)、地片、盆地、河、湖、水塘、泉、洞、瀑布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和企事业单位名称;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称;
(六)用当地地名命名的其它名称。
第三条 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及办公室,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审查和办理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事宜;
(三)宣传、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检查处理违章地名事件;
(四)负责辖区内地名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审定和地名档案的管理、利用工作;
(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地名标志(含居民门牌)的设置、更换与维护等管理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区划的设置、命名和更名工作;
(七)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社会需要,组织编纂出版地名图书、刊物,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开展地名咨询服务工作;
(八)组织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促进我市地名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