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时,只退回个人储存的粮款及按规定应得的红利。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凡自愿报名储存粮、款并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群众,均可成为双储会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储存的粮、款按户填发给存折和储粮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逐年储金储粮,为双储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2、遵守双储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3、互助互济、帮助受害户、贫困户排忧解难。
4、积极参加双储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借粮、借款的权利。
2、储金者有按规定获得利息和按股投资分红的权利。
3、在双储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4、对会内事务有监督权和质询的权利。
5、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会内规章制度的人和事有批评和建议罢免的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双储会的权利机构,负责制定本乡(镇)或办事处的双储会章程,造举双储会管理委员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双储会的办事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会计、委员若干人组成。管委会成员可由村干部兼职,他们的劳务补贴可由储金存入金融部门所得的利息中支付。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和管委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不合适的会员代表或不称职的管委会委员有五名以上正式会员联名建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可罢免并补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召开。
第二十六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国家救灾救济方针政策,宣传双储会的宗旨和意义,动员群众储粮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