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双储会粮、款所有权实行以下原则:
1、会员储存的粮、款归个人所有。
2、会员储金的利息及按股投资所得的红利归储者所有。
3、集体储存的粮、款,国家扶持资金及其购买的粮食,以及社会捐赠的粮、款,归双储会集体所有,此项资金利息及投资所得的红利不参加个人分红,由双储会积累或用于调济。
第九条 双储会的正常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所储存的粮、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
第三章 粮、款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十条 双储会的粮款主要用于解决会员因灾害而造成的生活、生产困难。扶持他们搞好生产自救和发展商品生产。
第十一条 双储会实行:能储什么储什么,储什么借什么、储多储少不限(首次参储核定基数)的原则,借粮、款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并收取少量的粮食损耗和基金管理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可借粮款一至二次,每次借额不得超过本人储额的三倍,借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第十三条 双储会在不影响会员正常借用的前提下,可有计划地进行资金投放和粮食加工,使其增值,有条件的经县民政局批准可以投资兴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双储会的基金单独建帐管理,实行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支记帐法,反映资金的来源、使用、结存等情况。同时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建立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真实完整。工作如有变动,需办理帐、款、物的移交手续,经接管人员复核无误,方可离职。
第十六条 双储会的储粮存入粮食管理部门以及粮食存储后的政策性损耗,按粮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弥补。粮食储存管理费和政策性损耗弥补费从乡(镇)民政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七条 双储会粮、款的借出审批权由双储会管理委员会行使,审批时实行“三联单”申请审批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