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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

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管理办法
 (1988年7月30日 昆政复〔1988〕63号
 由市民政局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群众抵御灾害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88)62号文件及《云南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会示范章程》,在我市农村建立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会(简称双储会),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储会是农村群众互助合作和自我保障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任务是储金防灾,储粮备荒、帮助会员解决生活、生产困难,发展生产,逐步治穷致富。
  第三条 双储会的宗旨是: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培养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扩大救灾基金渠道,做灾农荒救济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
  第四条 我市农村双储会以乡(镇)或办事处为基础单位建立,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二章 粮、款来源及所有权

  第五条 双储会储粮来源为:
  1、会员按规定交储的粮食。
  2、乡(镇)政府掌握的机动粮。
  第六条 双储会基金来源为:
  1、会员按规定交储的资金。
  2、乡(镇)企业按规定税前提取的资金。
  3、上级政府拨付的救灾救济款。
  4、单位、个人、集体资助和捐赠的资金。
  5、资金存储获得的利息,对会员借款时收取的管理费,投资经营的收入。
  6、其它合法的集资收入。
  第七条 双储会粮款的筹集坚持以个人、集体为主,国家适当扶持为辅的原则,做到丰年多储,平年少储,逐年扩大粮、款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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