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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88)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需要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十五条 严禁在黑龙潭、金殿、筇竹寺、温泉、石林及其他公园,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滇池畔山上,林业部门划定了的封山育林区,特殊用途林区以及水库、河堤、铁路、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茔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由管理上述地区的各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督促坟主在限期内按指定地点搬迁或拆除。
  本办法颁布后,如再有在上述地区乱埋乱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知丧属所有单位,责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起尸送殡仪馆火化。逾期不起尸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处理,所需费用由丧属承担,并酌情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尊重回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进行丧葬改革,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在医院病故的尸体,应直接送殡仪馆。需要等待远亲告别的,应送太平间冷藏,不得露尸等待。患急性传染病死亡的,应立即火化,不得停放。
  在家中、单位宿舍死亡的人员,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死亡证明,尽快送殡仪馆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人员(含在公共场所死亡的人员),经公安部门验证死因后,要及时进行火化。对于无名尸体,凡查明有家属的,由公安部门通知其家属认领并及时处理,费用由其家属负责。凡查无家属或一时查不到家属的,由公安部门直接与殡仪馆联系进行火葬。所需费用,由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直接向所在县区的民政局报销。
  未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尸体的处理。凡死亡后三天仍不处理尸体的,由殡葬管理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强行火化,费用由丧属负责并处以适当罚款。对无理取闹的,由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环境卫生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死者骨灰可由亲属按殡葬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寄存或送骨灰公墓安放。不愿寄存或要求运送骨灰回原籍的,由遗属自行处理。但不得将骨灰乱埋乱葬,违者,除扣除丧葬费、怃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外,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凭殡仪馆的火化证明和收据,按有关规定发给丧属丧葬费、怃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对坚持搞土葬的丧属,除扣除丧葬费、怃恤费和减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外,还应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罚款一千元。各派出所注销死亡职工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时,应凭殡仪馆的火化证明。发现搞土葬的,由派出所通知殡葬管理部门或民政局进行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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