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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88)

昆明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10月31日 昆政发〔1988〕26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新风,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云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殡葬管理机构,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创建文明单位的条件和内容。
  第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精神文明办、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人事、土地管理、林业、园林、环保、水利、财政以及各人民团体等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设负责殡葬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各基层政权组织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市民、村民公约。
  第五条 各级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改革丧葬习俗。共产党员逝世后,应按中办发(1983)75号文《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和云办发(1984)14号《关于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简办丧事的几点意见》的要求办理丧事。对违反规定或阻挠殡葬改革的共产党员、干部,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火葬区域的划分
  1、实行火葬的地区:盘龙、五华区,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安宁、富民、宜良等县区的坝区乡、镇(含安宁县的温泉镇),路南县的鹿阜镇、石林镇,禄劝县的屏山镇、崇德乡以及各县区政府规定划为火葬的地区。
  2、推行火葬的地区:人口稠密、耕地较少的半山区。具体范围由各县区政府划定。
  3、改革土葬的地区: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
  第七条 凡在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居民,部队指战员,外来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实行火葬地区的农民死亡后原则上实行火葬,推行火葬地区的农民死亡后大力提倡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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