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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户供给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户供给办法
 (1988年5月24日 昆政发〔1988〕124号)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和李鹏总理在七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为保障五保户的生活安定,树立敬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五保条件。享受五保的必须是农村无劳动能力,生活没有来源的老、弱、孤、寡和残疾农民(若虽有独子或独女,但已入赘或出嫁,其子女确实无赡养能力者,也可列为五保户)。五保户每年评定一次,由合作社审查,办事处批准,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凡符合条件的,应列入五保对象并填发五保证。
  二、五保内容和供给标准。
  1、保吃。每人每月由集体供给贸易粮不低于15公斤,山区、半山区,粗细粮搭配上要给予照顾。经济收入人均400元以上的地区,每人每月供给生活费30元以上;经济收入人均200至400元的地区供给20元以上;经济收入人均200元以下的地区供给5元以上;敬老院老人的现金供给,要高于这个标准。燃料及水也应由集体负责供给。
  2、保穿。每年由集体供给单衣一套,鞋子、袜子各一双、帽子、头巾、棉衣裤、蚊帐和被褥,根据实际需要供给。衣被费每年不得低于60元。
  3、保住。住房由集体负责安排落实,保证温暖、干燥、不漏雨。
  4、保医。遇有疾病,应负责及时治疗,医药费由集体实报实销。
  5、保葬。五保老人去世后,由集体妥善处理,进行安葬。生前本人要求火葬的,应尊重老人意愿,进行火葬;交通便利的地区,应提倡火葬,所需费用由县(区)民政局开支。
  孤儿必须负责保教,并一律免费上学。五保户的照明、碾米、磨面和生活用具等费用,由集体负担。
  三、提倡、鼓励群众赡养五保户。凡自愿赡养者,视赡养情况得以继承五保户部分或全部财产,但赡养者必须事前与五保户签订赡养合同,乡(镇)、办事处为鉴证单位,不尽赡养义务的亲属没有享受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实行定期定量的临时救济。高寒贫瘠山区,历史贫困地区,除按上述规定由集体提留供给五保户生活费外,再由县(区)民政局每人每月定救济6-10元,或给予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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