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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85)

  第十四条 严禁占用集体耕地,个人承包地、自留地、责任山作墓地。已占用集体耕地,个人承包地、自留地、责任山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十五条 严禁在黑龙潭、金殿、西山、筇竹寺、温泉、石林等公园风景区及各胜古迹、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莹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动员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三章 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十六条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严禁在丧葬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对制作出售丧葬迷信品的,工商、公安部门要没收销毁,并视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棺材板和土葬用品(包括水泥制作的棺材),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并罚款处理;在其它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土葬抬埋组织要予以取缔,违者,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不准为丧属搞土葬牵线搭桥,或为装棺提供方便条件,违者,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由殡葬管理部门建立民间殡仪业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符合本规定的营业性殡葬活动。
  第十九条 要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违者,情节严重的,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因大办丧事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准给予补助或救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殡葬管理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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