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五年八月六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5〕128号文公布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理。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殡葬改革是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社会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制度殡葬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做好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制订殡葬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农会等组织要积极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各级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实行火葬,节俭、文明办丧事,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卫生部门等协同配合加强管理。
第二章 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
第五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推行火葬地区逐步推行火葬。我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呈贡、晋宁、安宁、富民、宜良、路南、嵩明、禄劝县的县城地区,划定为推行火葬的地区。其中盘龙、五华两城区为重点推行火葬的地区。并规定如下:
(1)上述地区各单位干部职工(包括县属区乡干部、职工)部队指战员死亡后,都应实行火葬,不搞土葬。
(2)盘龙、五华两城区居民死亡后,原则上要实行火葬,不搞土葬。
(3)官渡、西山区、呈贡、晋宁、安宁、富民、宜良、路南、嵩明、禄劝县县城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农民死亡后,一般要实行火葬,限制土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