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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责任制

  2、通过和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防止外来施工队伍中有碍社会治安和干扰社会秩序的活动。
  3、确保建筑工地管理的安全、整洁、有序。
  (七)房管部门
  1、负责对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2、配合公安部门搞好城郊结合部农民出租房屋的管理。
  (八)市政市容管理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沿街摆摊设点、随意张贴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进行查处。
  2、加强文明施工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三证”(指《身份证》、《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不全流动人口从事非法占道经营的活动。
  (九)民政部门
  1、按规定和公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中的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或者经济收入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2、管理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
  (十)卫生管理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健康状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流动人口从事食品行业、行医、经营药品等的资质审查,发放有关证件并进行行业管理。
  3、负责对流动人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1、负责查验和办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2、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
  (十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
  1、提出全市乡镇企业用工中流动人口的规模数量、分布情况和用工计划。
  2、对乡镇企业用工中的流动人口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十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假、冒、伪、劣商品。
  2、对给人民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危害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予以处罚。
  (十四)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的流动人口和在车站、码头从事各种活动的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依法治市的范筹,统一安排部署并落实。
  (十六)昆明军分区
  1、负责驻昆各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流动人口的调查摸底和协调管理工作。
  2、负责牵头对驻昆各部队企事业单位用工中的流动人口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用人单位(含私营、个体企业)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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