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现、制止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违法活动,制止不了的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5、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6、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责任
(一)市规划和计划部门
1、根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配合流动人口的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本市年度和近、远期流动人口的区域分布规划和总量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全市流动人口的宏观协调和管理。
(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按规定负责或委托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户口登记,签发和查验《暂住证》。
3、负责对流动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负责建立流动人口的治安防范网络,实施流动人口协管员制度。
5、按规定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或者经济收入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三)劳动人事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审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2、为流动人口的就业提供信息服务、职业介绍、培训服务等。
3、负责组建、规范、监督、管理劳务市场,查处和纠正流动人口违反规定就业和违反规定雇用、使用流动人口的行为。
4、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劳动监察。
5、负责办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等社会保险。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
2、在查验流动人口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对流动人口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纠正违法经营。
3、负责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进行守法经营教育和管理。
(五)市建委
1、负责城建系统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流动人口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对所管辖的各开发企业使用流动人口的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