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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责任制

昆明市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责任制
 (1995年12月25日 昆政发〔1995〕102号)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贯彻落实《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责任,根据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目标责任制。
  昆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昆部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并由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查、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
  1、审定、批准全市流动人口发展规划、总量控制目标、区域分布规划等,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流动人口控制指标。
  2、研究、制定对全市流动人口的管理规定和政策。
  3、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4、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职能部门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对流动人口比较集中、情况复杂、治安混乱的地区,组织或指令有关县(市)、区进行整顿。
  5、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提出的其它任务。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1、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流动人口控制指标,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流动人口发展规划,确定乡镇、办事处流动人口数量控制目标。
  2、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3、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和使用流动人口单位的属地化管理工作。
  4、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目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对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职能部门的事项进行协调。
  6、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市)区委提出的其它任务。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
  1、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的发展规划、数量控制目标。
  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的属地化管理工作。
  3、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对流动人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容留、雇用、使用流动人口的行为进行纠正,不能纠正的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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