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市长 王廷琛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政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
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本市的下列流动人员:
(一)外省市来昆的;
(二)本省各地州市来昆的;
(三)本市四区到八县(市)或者八县(市)到四区的;
(四)本市八县(市)之间相互流动的。
第三条 本市对流动人口实行控制总量、有序流动、严格管理、依法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流动人口纳入当地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治的范围,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五条 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部门)。
第六条 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和外来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单位,经县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设立专管机构或聘用专职协管人员,受公安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对流动人口实行《居民身份证》查验和《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审核办理制度,并根据流动人口从事不同行业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