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6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5〕53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吸引人才,引进资金,促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速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蓝印户口系符合本规定的条件,申办人提出申请,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同意,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区别于本地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本县蓝印户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的原则,根据禄劝的城镇发展情况,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蓝印户口年度控制指标。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办蓝印户口:
(一)本县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投资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人或者亲属及聘用的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二)外商投资2万美元以上,资金到位,其投资者的亲属及聘用的国内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三)引进各种项目,开发建设成绩显著,并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
(四)在我县境内,从事各种个体经营三年以上,年缴税额3000元人民币以上,并在禄劝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外县人员及其亲属。
(五)本县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长期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骨干、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及其亲属,经主管部门同意,县人事与劳动局认可,可申办蓝印户口。
(六)与本县非农业人员结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配偶及子女。
(七)本县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对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可申办蓝印户口。
(八)其它有正当理由,并经县政府同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
第五条 在本县申办蓝印户口,按不同情况,不同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具体标准如下:
1、凡县外符合办理蓝印户口条件的人员,每申办一个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