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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宜良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9月18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5〕44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需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引进人才、吸引资金、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根据《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蓝印户口主要是指常住户口关系不是我县范围以内的或是常住户口关系是我县“农业户口”但符合本规定有关条件,申办人提出申请,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印户口”印章,区别于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我县蓝印户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指标控制”的原则。凡经批准持蓝印户口的人员,实行办事处、居委会具体负责,派出所纳入统一管理。蓝印户口的指标,由县政府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下达年度控制指标。
  第四条 在我县范围以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一)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投资额在6-8万美元以上,资金到位,产品对路,可以为在我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国内亲属和国内管理人员申办蓝印户口。
  (二)本县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其投资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到位,可以在我县为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申办蓝印户口。
  (三)凡在我县购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社会商品房住宅,建筑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可以申办1个蓝印户口;面积每超过一倍的,可以再申办1个蓝印户口。
  (四)被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长期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骨干、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及其直系亲属,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五)与非农业人口结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农业人口配偶及其所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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