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与非农业人员结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农业人口配偶及所生子女;
(八)来我县务农和兴办第二、三产业的外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合法固定住宅、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九)本县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对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可申办蓝印户口;
(十)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落蓝印户口的人员。
申办蓝印户口,按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具体标准如下:
本县范围以外人员申办蓝印户口,落入龙城镇、龙街乡,每申办一个蓝印户口,属农业人口每人交费6000元,属非农业人口每人交费5000元。落入其他乡镇,属农业人口每人交费5000元,属非农业人口每人交费4000元。
本县范围内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每人交费2500元。
凡属落入在我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的蓝印户口,每人交费1000元。
凡被批准取得蓝印户口及转为常住人口的人员,从县内龙城镇、龙街乡迁往其他乡镇的,一律不退还基础设施增容费差额。确需从县内乡镇迁往城镇、龙街乡的,在补足基础设施增容费差额后方可迁入。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的,一律不退还已经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五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除须出具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在呈贡固定合法住所房产凭证外,视以下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下述有关证明材料:
(一)来我县投资的,须出具有效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险关证明和同意为其国内亲属或国内管理人员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二)购买社会商品住宅的,须出具同意为其国内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三)引进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员,须出具国家认可的学历、职称和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本县申办蓝印户口的农业人口,须出具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第六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应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县公安局批准,按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后,凭呈贡县公安局发出的“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蓝印户口。
第七条 持蓝印户口的人员参照我县常住人员进行管理。在登记入户时,按户发给《呈贡县蓝印户口簿》;年满十六岁以上的人员,同时核发《呈贡县蓝印户口人员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