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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失效]

  第五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除须出具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证明(如户口簿)外,视以下不同情况,还须提供下述有关证明材料:
  1、凡来路南投资的,须出具有效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验关证明和同意为其国内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2、引进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员,须出具有效学历,职称或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县人才引进领导小组或县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3、购买社会商品住宅的,须出具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的有关凭据及房产证等证明;华侨、港、澳、台同胞还须出具同意为其国内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4、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须出具县税务部门收税凭据和有关部门开具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由申办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所核实,县公安局批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后,凭县公安局发给的“准予落户通知”到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在本县内入托、入学、就业、申办驾驶执照、人身保险等,享有与本县常住非农业人口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要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注销户口手续。申领、补办、换发居民身份证及新生儿落户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九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1、投资未满5年就抽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以及转让产权的;
  2、购买社会商品住宅未满5年就转卖或者出租的;
  3、被聘用单位或业主解聘,一年内未被县内任何单位聘用的;
  4、被判刑或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
  5、违反国家、省、市、县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6、按规定应予注销户口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取得蓝印户口5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县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获准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除经县人才引进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人才(包括其亲属)外,均应向县公安局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其标准为:县城每人3000元,乡镇每人2000元。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应按年度将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足额上交县财政,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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