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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

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0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5〕13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使户籍管理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对内对外开放,广泛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快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蓝印户口系指外地人员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到本县经商办企业及我县亟需引进的人才,或本县农村人口离开常住地到本县有集镇的地方经商办企业、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申办人提出申请,经路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易地落户、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鉴,区别于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一种户籍关系。
  第三条 蓝印户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指标控制、严格掌握”的原则,根据我县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县人民政府按年度下达蓝印户口控制指标,县公安局从严掌握审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人员及本县农村人口,均可申办蓝印户口:
  1、凡到路南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在县城个人投资固定资产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在乡镇个人投资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不包括贷款)的投资者,资金到位并由有关部门出具验资证明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办蓝印户口;
  2、县、乡两级引进的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才、教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经县引进人才领导小组同意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办蓝印户口;
  3、凡符合本条1、2款条件的并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本县商业区社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可申办蓝印户口1人,超过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可申办3人,15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5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经批准用侨汇在本县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己建房,需要照顾落户的内地亲属也可申办蓝印户口;
  4、个体私营企业能依法经营,年缴税额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可申办蓝印户口1人;年缴税额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可申办蓝印户口2人;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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