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瞒报或谎报火灾损失的。
第五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予警告和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十日以下拘留;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予警告和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予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九项行为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按整治火险隐患所需经费额的50%至100%对单位处予罚款,责令停工整顿。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三)拒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因过失引起火灾,损失不大的;
(五)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筑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点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它用的;
(八)存在一般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指出不改的;
(九)存在重大火险隐患,不按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予警告和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予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章建设工程责令停工或查封。
(一)不按建筑设计防火有关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的;
(三)违反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进行施工或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施工工地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进行电(气)焊接,乱拉乱接电线或使用其它明火作业的;
(五)建(构)筑物竣工,其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擅自使用建(构)筑物的;
(六)未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改变建(构)筑物用途的;
(七)违反《
昆明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擅自装修、改造、经营文化娱乐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