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昆明市公安局主管昆明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其日常办公机构设在昆明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负责计算机安全监察的具体工作。各县区公安机关根据实际相应设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县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建立和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
(二)审核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站场的设计和执行规范。
(三)审核发放计算机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经营许可证。
(四)培训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计算机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
(五)侦破和查处计算机犯罪案件。
第九条 建立和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设立由分管领导、内部保卫和计算机技术部门组成的计算机安全管理组织,并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述安全管理职责:
(一)配合和接受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对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和
监督。
(二)制定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协助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侦破、查处计算机犯罪案件。
第三章 监察管理
第十条 建立和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所配备的专职或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须经昆明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进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培训,并持有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发给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员合格证》。
第十一条 拥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须将本单位机房规模、计算机配置的规模、应用范围、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文档资料报当地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备案,并持有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发给的《计算机系统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应用。
第十二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后,机房规模、计算机配置的规模,应用范围和规章制度有变动的,或者进行国内、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使用单位须及时到当地公安安全监察机构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