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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办法中多项许可事项已被废止,管理工作按照1994年2月1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昆明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0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5〕34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代码。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犯罪,是指针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盗窃、破坏行为,或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知识窃取公私财产、情报数据和制造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奋、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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