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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机场、海关、中心车站、对外机构及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
  (二)存放枪支、弹药的场所,以及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或仓库;
  (三)存放机密文件资料、档案、图纸的场所;
  (四)金融系统的金库和各级营业部门;
  (五)存放、陈列、展览、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及其他贵重物品的场所;
  (六)工交、财贸、商业、文教、卫生和旅游系统等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物资仓库、货场,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票证的部位以及容易发生盗窃的部位;
  (七)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属重要电子计算机机房,配置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通讯等工作场所;
  (八)大型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现代化多功能建筑物、综合性高层商业楼及其它重要场所和设施;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七条 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设计规范。对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装置的部门和场所(部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在设计中统筹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 凡需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的单位,安装前必须向市或县技防办提供安装设计图纸、技防器材设备的名称、规格、性能和质量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九条 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着眼于长期采用质量高、性能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安全、有效、适用。禁止安装可能伤害人身、损害财物以及可能出现恐怖气氛的设备器材。
  第十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对设备器材的种类和性能、安装部门、线路走向、操作方法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范等资料信息严格保密,并尽可能地控制知密程度和范围。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值班执勤和维护管理制度,完善操作使用岗位责任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正常运行,发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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