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5月29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95)44号文批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对于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或生产、经营、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及其产品等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防止或减少违法犯罪和自然灾害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的防范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主要包括用于防盗、防爆、防破坏、防火灾等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和报警、监控、检查探测等器材或设备。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昆明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昆明地区安全技术防范的领导工作,昆明市公安局和各县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具体行使以下管理职权:
1、组织技防产品的安全性验收和鉴定;
2、受理、审核和发放技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和技防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年度检审;审核认证维修资格证书;
3、参与技防系统工程立项审批,设计方案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4、宣传和推广应用技术防范新产品和新技术,组织安全技术防范培训和学术交流;
5、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市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6、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中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昆明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由单位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安全保卫负责人、业务技术负责人组成的技防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的实施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