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娱乐场所;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奋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必须按照核定人数售(发)票,场内不得超员加座。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走道应当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保持畅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在第二层楼以上的娱乐场所不得采用螺旋楼梯或者扇形踏步作为主要疏散楼梯;
(二)地下设施内原则不设娱乐场所,已经设置的必须有两个以上直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少于1.5米, 同时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疏散走道和楼梯应当设置明显的中(英)文字和图案的疏散标志,并备有固定式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电源,保证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自动切换连续供电照明不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内的应急照明灯必须采用固定式灯具(不含疏散走道和楼梯),配备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小型娱乐场所按每15平方米一个配备;
(二)中型娱乐场所按每20平方米一个配备;
(三)大型娱乐场所按每25平方米一个配备。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配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
(一)中型娱乐场所,必须引入室内消火栓,并设置自动报警设施;
(二)大型娱乐场所,除引入室内消火栓外,还应设置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
(三)娱乐场所周围120米以内,必须要有消防水源;
(四)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小型、中型、大型娱乐场所,除安装室内消火栓外,都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内必须按下列标准配备轻便型干粉、1211、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器:
(一)小型娱乐场所每10平方米配一个;
(二)中型娱乐场所每15平方米配一个;
(三)大娱娱乐场所每20平方米配一个;
其中,影剧院不得少于30个。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损坏的,必须及时维修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