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国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的防火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将设计图纸及方案说明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会同文化、工商等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娱乐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其营业相关的证照。违者,由公安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娱乐场所的通风管道和保温、消声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材料。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或者楼板的,应当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周围空隙用非燃材料填实。
第十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一)小型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采用难燃或非燃材料;
(二)中、大型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其吊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其它部位可以采用难燃材料;
(三)小型、中型、大型娱乐场所装修中所用的窗帘、地毡、顶毡、墙毡必须选用阻燃材料或经防火阻燃剂处理后的材料装修,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入口高度不得低于2米,同时宽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小型娱乐场所必须有一个安全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净宽不得小于1.2米;
(二)中型娱乐场所必须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入口,每个出入口的净宽不小于1.2米;
(三)大型娱乐场所必须保证不少于两个出入口,每个出入口的净宽不小于1.4米。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出入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使用内拉门、侧拉门、吊门、转门、普通卷帘门,门必须易于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不得设门槛、踏步;
(三)疏散门、出入口、安全通道不得设门帘、屏风、吧台、验票桌橙及其它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营业时,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专业合格证的电工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的配线应当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照明电路必须是双回路。严禁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