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法制观念强,热爱保安服务工作;
(三)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四)无违法犯罪劣迹;
(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年龄在职18岁至35岁。属单位内部人员担任本单位保安员工作的,可适当放宽年龄下限,但最大不得超过去50岁。
第十五条 招聘保安员时,应聘人员必须有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件;
(二)招聘本市的保安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政审材料;
(三)应聘人员是外地的,除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政审材料外,还必须报县、区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录用。
第十六条 聘用的保安员,必须在上岗前级县(区)以上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上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时,应着全市统一的制服以及帽徽、肩徽、领花和臂章等标志,并在胸前佩带有本人照片的保安员工作证。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治安责任区内各种保安组织和保安员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指导。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本公司的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客户单位也要加强对保安员履行合同的监督和情况反馈。
第十九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保安组织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昆明市使用保安员许可证》,方可按照保安员的条件招聘,使用保安员。
第二十条 保安服装、器械的生产,由公安机关指定定点生产。申请服装、器械生产的厂家必须向当地派出所、县(区)公安机关申报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持核发的《昆明市保安服务许可证》,按计划和审定的产品进行生产,生产单位不得将产品擅自销售给有关单位和保安员。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督察制度,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组织以及保安员的工作、执法、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事件。
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或保安组织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