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严格履行合同,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制止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客户单位内部治安秩序;
(四)建章立制,加强保安队伍管理,提高保安员的素质和保安服务质量。
第十条 保安员职责:
(一)依法维护服务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客户或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保护执勤区内刑事、治安案件现场,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三)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检查出入责任区的人员、车辆和可疑物品;
(五)检查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或上报情况;
(六)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对发现的疑人疑事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安员不得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拘留、关押、搜查或没收财物,罚款等处理的权力;
(二)查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三)参与企业、社团之间经济、劳务纠纷的调查处理或讨债催款。
第十二条 保安员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遵守合同,讲究风纪,文明执勤,维护保安队伍形象;
(四)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尽职尽责,保证守卫和看护目标的安全;
(五)严格依法办事,严禁粗暴无礼,打骂群众,侮辱他人,不得充当私人保镖打手;
(六)上岗前或执勤中,严禁饮酒,不准在禁止吸烟区吸香烟;
(七)非工作时间,不得穿着保安服务和携带保安器械外出;
(八)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九)严守工作机密,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章 招聘与考核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本公司招聘的保安员和咨询单位保安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保安员主要从复转军人中招聘,少量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 保安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