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保安组织和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月23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5〕1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以及《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安组织是指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单位派驻保安员或提供安全防范咨询服务的保安中队、队(部)、组等组织。
保安员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客户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直接聘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安服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保证安全”的方针,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保障客户单位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整体安全防范能力”为宗旨。
第四条 保守服务公司和保安组织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其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建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组织以及聘请和使用保安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有关单位需组建保安服务公司须经市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批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需成立保安组织或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必须与保安服务公司签定合同,由保安服务公司向其派驻保安员或提供安全防范咨询和业务指导。成立保安组织,需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县(区)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可根据派驻或咨询单位保安员人数,设置保安中队、队(部)、组等机构。
第八条 保安组织的负责人,应由保安服务公司或成立保安组织的单位负责人推荐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安全保卫工作经验的人担任,并报县(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章 职责与纪律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