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蓝印户口的条件及对象
1、外方在我县投资的外资企业,正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国内经营管理人员及其国内亲属,以上人员须在我县域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2、县外的国内人员到我县投资,经商办企业,有正式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本人及其亲属以及聘用的管理人员,其在县域内有固定合法的住所。
3、本县人员投资进行各种项目开发建设,有工商登记执照的人员及其亲属。
4、县外和县内人士,在县域内购买经县政府批准第一次出售的商品住宅的本人及其亲属。
5、县外和县内人士在我县集镇从事各种个体工商、服务行业经营的,有固定合法住所,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且已合法经营一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6、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确需引进的科技人员、生产骨干,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长期聘用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劳动人事局认可的人员。
7、与非农业人员结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农业人员配偶及其所生子女。
四、申请、审批落户手续
1、申请落蓝印户口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各种证明材料齐全的,即原常住地户口管理机关的有效户口身份证明,落户地单位或主管单位证明(属投资的验资证明;购房的购房证明或房产证;属婚姻、配偶关系的结婚证明),住所地派出所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办对象发给“安宁县蓝印户口申请表”填写,派出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安宁县蓝印户口薄》。
2、办完落户手续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住所地常住人口管理。
3、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因工作及经营变动需在本县范围内迁移的,由本人提出要求办理迁移的申请,报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由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蓝印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凭证给予办理迁移手续。
4、因违法犯罪被逮捕、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和违反计划生育及违反国家规定被处罚的蓝印户口人员,办案单位在通知其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的同时,要及时通知蓝印户口人员登记入户所在地派出所给予注销蓝印户口。
五、蓝印户口的管理原则
1、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必须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增容费的收取标准另行文),依法履行非农业人口的义务,县人民政府给予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工、录干等方面享有所在地常住非农业人口同等权利和义务。
2、获准在本县登记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注销户口手续,申领、补办、核发居民身份证,及新生婴儿落户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