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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申办蓝印户口,按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本县范围内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昆阳镇、中和乡每申办一个蓝印户口交纳4000元。晋城镇、古城镇每申办一个蓝印户口交纳3000元。上蒜乡、新街乡每申办一个蓝印户口交纳2000元。二街乡、宝峰乡、双河乡夕阳乡、六街乡、化乐乡每申办一个蓝印户口交纳1500元。
  本县范围内以外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昆阳镇、中和乡每申办一个蓝印户口交纳6000元。晋城镇、古城镇每申办一个蓝印户口交纳5000元。上蒜乡、新街乡每申办一个蓝印户口交纳4000元。二街乡、宝峰乡、双河乡、夕阳乡、六街乡、化乐乡每申办一个蓝印户口交纳3000元。
  凡被批准取得蓝印户口人员,及转为常住人口的人员,从县内昆阳镇迁往各乡(镇)的一律不退还地区差额。从县内各乡(镇)确须迁往其他乡(镇)的,必须补足地区差额后方可迁移。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的,一律不退还已经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五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除须出具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在晋固定合法住所房产凭证外,视以下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下述有关证明材料:
  (一)来晋投资的,须出具有效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验关证明和同意为其国内亲属或国内管理人员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二)购买社会商品住宅的,须出具同意为其国内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三)引进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员,须出具有效的学历、职称和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本县申办蓝印户口的农业人口,须出具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第六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应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县公安局批准,按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后,凭晋宁县公安局发出的“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蓝印户口。
  第七条 持蓝印户口的人员参照我县常住人员进行管理。在登记入户时,按户发给《晋宁县蓝印户口簿》;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员,同时核发《晋宁县蓝印户口人员居住证》。蓝印户口原则上不得在本县内迁移,确需办理迁移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获准在本县登记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注销户口手续。申领、补办、换发居民身份证及新生婴儿落户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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