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31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4〕79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需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吸引人才,引进资金,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外来人口管理,根据《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蓝印户口系指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申办人提出申请,经晋宁县公安局批准,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区别于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本县蓝印户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指标控制,严格掌握”的原则,根据晋宁县城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晋宁县人民政府下达蓝印户口年度控制指标。
第四条 在本县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一)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投资在本县的,项目资金到位、产品对路、技术可靠、有一定规模的,其国内亲属和聘用的国内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二)本县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投资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到位,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聘用的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三)境外人士,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买第一次出售的社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可以为其国内亲属申办一个蓝印户口;购房面积每超过一倍的,可以再申办一个蓝印户口。
(四)本县范围以外的国内人士,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买第一次出售的社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申办一个蓝印户口;购房面积每超过一倍的,可以再申办一个蓝印户口。
(五)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长期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骨干、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及其直系亲属,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六)与非农业人员结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农业人口配偶及其所生子女。
(七)来晋务农和兴办第二、三产业的外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合法固定住宅、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八)本县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对所在地发展有贡献,可申办蓝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