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办人在本市四区有固定合法住所是指下列情况:
(一)拥有合法私人住宅的;
(二)在本市四区亲属住宅处(含私房)居住,亲属同意其居住并办理了暂住证的;
(三)在单位宿舍居住的;
(四)租住直管公房或其他单位房屋的。
(五)租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出租的私有住宅的。
第八条 来昆投资的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和本市四区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须出具区以上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书,出具银行和市政府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以设备充抵资金的,须出具海关的验关证明或者市政府认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组织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蓝印户口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办人持
《暂行规定》第
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投资地、住宅购买地或引进人才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辖区公安分局审核;
(三)辖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四)市公安局批准后,由申办人或单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市公安局发放“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
(五)申办人持“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到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入户登记。
第十条 蓝印户口须单独造册登记、立项统计,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已登记了蓝印户口的人员,违反
《暂行规定》第
十条或确需离开本市四区或死亡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注销手续,缴销“户口簿”和“居住证”,同时向辖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公安局在批准办理蓝印户口时代收。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蓝印户口原则上不办理迁移手续。持有蓝印户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