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告
(1994年7月11日 昆政发〔1994〕56号)
近年来,我市的外来人口激剧增加,对繁荣城乡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维护我市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已颁布实施的《
昆明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和《
昆明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特就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外来人口是:
1、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进入本市行政辖区内流动、暂住的省内、外人员;
2、市属八县与四区之间相互流动、暂住的人员;
3、市属八县之间相互流动、暂住的人员。
二、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之间相互流动、暂住的人员,必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三、来昆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或者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临时就业许可证》,有关部门在核发工商执照和办理劳务手续及经营许可手续时,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临时就业许可证》。不办理上述证件从事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由公安部门处予50元以下的罚款。
四、驻昆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招聘、雇用外来人口务工经商的,必须坚持事前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临时就业许可证》齐全。违者,由劳动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用工数量人均100元至300元的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