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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份地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失效]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燃放数量、情节轻重,处予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燃放数量、情节轻重,分别处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反本通告零售烟花爆竹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和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予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通告第五条,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对主营单位或承运者处予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按每平方米五十元缴纳场地卫生清理费。
  七、对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分别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本通告非法进货、储存、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人员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的,除按本通告第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且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处予的罚款或应由其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承担。
  十、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规定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对非法进货、储存、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全市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和举报。对协助执法机关实施本通告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市公安局是实施本通告的主管机关。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通告。
  十三、本通告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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