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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份地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27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
 部份地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1993年12月23日 昆政发〔1993〕168号)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音、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禁止在我市行政辖区的以下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盘龙、五华行政区域内;
  (二)官渡区的关上镇、茨坝镇、联盟镇、金马镇;前卫镇的福德办事处、南坝办事处、马家办事处;福海乡的吴井办事处、永联办事处、河南办事处、河北办事处;西山区棕树营办事处和马街镇的洪园办事处、近华办事处、梁源办事处、红联办事处、明波办事处、马街办事处;
  (三)黑林铺镇和海口镇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矿集中地区、集市和农贸市场;
  (四)盘龙、五华、官渡、西山行政区域内的风景旅游区(点)、各类开发区内。
  二、在重大的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在本市盘龙、五华行政区域内和官渡、西山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零售烟花爆竹。
  四、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外,零售烟花爆竹的门市、摊点,必须向所在地区的县(区)公安局申办《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销售烟花爆竹的《临时推销证》,方准经营。
  五、运入我市的烟花爆竹,主营单位必须事先拟定进货计划报市公安局批准,领取《准购证》和《运输证》后,方准进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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