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落户并经市交通局运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货运经营的人力三轮车,每日上午7时到下午7时两段高峰时间内,不准在环城路以内(不含环城路)和昆明火车南站、北站行驶。其余时间可以在环城路以内行驶并从事正常的货运经营活动。
三、各单位自用的人力三轮车和本市城镇居民代步的小型人力三轮车,不准从事经营性质的客货营运,不准在东风路(含南屏街)、北京路、金碧路、青年路、宝善街、正义路、白塔路、人民东路上行驶。其余时间可以在上述路段正常行驶。
四、用于送奶、送媒、环卫、电信、供电、供气、自来水管线维修等从事本职业务工作的人力三轮车和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持专用通行证的其它人力三轮车,可不受时间和范围限制。
五、禁止拼装、改装客、货人力三轮车。已拼装、改装的,必须在七月二十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视不同情况处予罚款并扣留车辆,吊销有关证照。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没收车辆。
六、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停止办理的人力三轮车的落户和经营许可手续。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人力三轮车落户的清理和专用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市交通局运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人力三轮车从事货运经营许可的审核手续。其它任何部门、单位擅自办理的准运手续和经营许可手续一律无效。对无证经营者,由管理部门坚决取缔。
八、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前违反本通告的,处予罚款、扣留有关牌证,并扣留车辆,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没收车辆。
九、人力三轮车无牌证行驶、违反本《通告》规定时间、范围上路行驶和经营许可手续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负责查处。用人力三轮车沿街占道设摊经营和流动设摊经营的,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罚和取缔。
十、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