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关于
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批复
(1993年7月2日 昆政复〔1993〕45号)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实施《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请以你们的名义联合公布施行。加强对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合理控制人力三轮车的数量,是缓解我市城市交通拥挤,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的重要措施。希望你们和四个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1、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经委、财委工商局、税务局、市政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协助市公安局、交通局和市容委认真贯彻执行通告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我市人力三轮车的整顿和管理工作。
2、原已批准落户并投入营运的盘龙区新兴三轮车出租服务部的100辆人力客运三轮车,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运,并到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和交通局运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通告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招待通告时,应严格遵章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执行中按通告规定没收的人力三轮车,可由执行处罚的部门先行妥善处理,同时,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备案。
5、市政公用部门要认真组织公共客运交通,适当延长通往郊区和城区主要公共汽车线路、专线车的营运时间,方便群众乘车。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大量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从事客货营运,加剧了交通的拥挤、阻塞,严重干扰着政党的城市交通秩序,大大啬了城区交通的不安全因素,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用人力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和在未经批准的地点沿街占道经营与流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