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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由单位指定专门管理人员登记造册后,持暂住人口居民身份证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到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员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租赁私房单位自管公房的,由出租人的暂住人持户口薄、《房屋租凭合同》、房屋出租户治许可证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四)被劳教、劳改人员和少年管教人员因病因事回家的,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凭劳教、劳改和少年管教机关的证明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五)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来我市暂住的,由本人及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持回乡证或护照到公安外事管理部门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六)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暂住一月以下的外来人员,按旅店业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暂住一月以上的须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负印制,派出所负责核发,办理《暂住证》以有为起点,一次签发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暂住人口的办理《暂住证》时,还须交纳伍拾元押金,缴销暂住证时,应如数退还本人。
  第十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我市合法居住的证件 ,不得涂改 、转让、出卖。
  在《暂行证》的效期间,暂住人须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缴销暂住证;需要继续暂住的,须在期满前三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换领新证。
  第十一条 暂住期满,暂住人须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缴销暂住证;需要继续暂住的,须在期满前三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换领新证。
  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管理,随身携带《暂住证》,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未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不得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用。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和“谁租房,谁负责”的原则,留住和雇佣暂住人口的单位、个人以及出租房主应与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
  留住或雇佣住人口单位的保卫部门,应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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