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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4、槽车其余裸露部份涂色规定如下:
  安全阀:红色
  气相管:红色
  液相管:银灰色
  阀门:银灰色
  5、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具备安全知识和持有押运证明。
  6、运输时不准拖带挂车,不准携带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7、过隧首、涵洞、立交桥时应注意标高,减速慢行。
  8、罐内应有测试液温的安全设施。
  9、严禁在距机关、仓库、商场、影剧院、医院、学校五百米之内及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停靠。
  10、中途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能同时离开车辆。
  11、中途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一百米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
  12、槽车不能当罐车使用,严禁从槽车直接灌装。
  13、每车应配备两具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二条 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罐的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重瓶车运输途中不得停留,到达目的地应及时卸车入库或分发到户。
  2、运输车应配备一具5kg以上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1211”灭火器。
  3、严禁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4、汽车运输钢瓶应加以固定,不准超过两层堆码,城区运输堆码只限一层。
  5、装卸车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撞、猛击。
  6、运输途中必须有蓬布遮盖,不得曝晒。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严格遵守本办法,在安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视其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机关处罚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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