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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储存、灌装、销售、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报告;用户气瓶发生故障向供气单位及时报告。供气单位必须负责处理,保证用户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 建筑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建盖储配点、气瓶周转库、换气门市,除向规划、城建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向消防监督机关申办防火审核手续,经核准的方能施工,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承担设计、施工、安装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章 用气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同一厨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时,禁止使用其它火源。
  第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用户应配置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 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瓶倒置、烘、蒸加热使用。不得任意拆装改造气瓶角阀、调压器。
  第十六条 严禁互相倒灌液化石油气或将两罐串连使用。
  第十七条 钢瓶内的残余液化石油气严禁倾倒、排放和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重点文物单位,古建筑、地下室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液化石油气钢瓶乘坐火车、飞机、汽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必须悬挂由消防监督机关统一制作的运输标牌。
  第二十一条 槽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槽车排气管应装配阻火器,尾部悬挂接地装置。
  2、槽车罐体表面应涂银灰色和白色。沿罐体水平中心四周刷一道宽度不小于是150毫米的红色色带。
  3、罐体两则中央部位(色带留空,不涂色)用红字喷写辖字样;字的规格高度不小于2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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