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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立法依据发生变化,管理工作按照2002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05年6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昆明市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993年1月13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3〕4号文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明市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设计、施工、安装、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县区公安消防机关负责。
  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消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销售、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法人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五条 运输、储存、分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储配站必须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通信设施,各换气部门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市区各换气门市(点)现场夜间允许存放的液化石油气重瓶不得超过三十瓶。
  第八条 供气单位有责任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常识和灭火应急处理办法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供气单位应建立用户安全管理档案,经常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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