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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废旧金属


           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
      (1992年4月2日 昆政复〔1992〕36号)
 
昆明市公安局:
  你局上报的《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请以你局名义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请结合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73号文件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赃活动的通告》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生产设备和通讯设施的犯罪行为,尽快扭转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混乱的状况。  
  三、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宣传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7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2〕36号文批准)

  为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是指由国营、集体经营单位从事的下列生产性废旧金属和生活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活动:
  (一)收购废旧钢铁、旧钢材、废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废旧弃物等废旧钢铁;
  (二)收购废旧铜、铝、铅等材料、废旧零部件等有色金属;
  (三)收购报废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报废的机动车辆和各内机械部件,配件等废旧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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