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
市公安局“关于昆明市治安联防收费问题请示”》的通知
(1992年10月30日 昆政发〔1992〕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市公安局“关于昆明市治安联防收费问题的请示”,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抽调人员参加治安联防是群防群治,搞好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各部门都应大力支持,积极派员参加。对工作任务重、难以抽调人员参加治安联防的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治安联防费是可行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集资措施,不属行政性收费。各县区人民政府、治安联防总队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专款专用,使集资的治安联防费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治安联防收费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昆明市治安联防收费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昆明市治安联防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治安联防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昆明市治安联防收费问题的请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凡住地在我市的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个体工商企业及省内外驻昆各机构(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外)均应按以下原则每年派人参加当地治安联防工作:
50人至200人以下单位,每年1人;
200人至500人的单位,每年2人;
500人至1000人的单位,每年 3人;
1000人至2000人的单位,每年4人;
2000人以上的单位,每年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