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残联负责发放残疾人优待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正式执行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条款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份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份,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能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经予扶持。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社会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