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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昆明市残疾人福利问题的暂行办法

  2、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所取得的收入(除现行税法规定不得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的产品外),由企业向征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报县(区)民政部门、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3、对城乡残疾人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所在地县(区)局审定,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对城乡残疾人个人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在400元以下;经营其他业务营业收入额在2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对城乡残疾人个人走村串户、服务上门,收入不多的游动理发,修补炊具(电炊具除外),修补鞋子等;从事出租小人书、打汽枪、称磅秤、测拉力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对城乡残疾人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申请,有关单位证明,县(区)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1、2两项同时适用于城市街道和乡镇举办的所有福利生产单位。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八条 我市各类残疾人在我市各公园游览,凭我市残疾人优待征,可免收门票费。
  第九条 我市盲人凭我市残疾人优待证可以免费乘坐市区及近郊线路的公共汽车(远郊班车除外),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物品免费携带,并在车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 我市市属医院、县区医院、卫生院、所,在残疾人就医方面应给予适当照顾,免收门诊、复诊挂号费,并给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对残疾人贫困户,民政部门应纳入定期救济范畴,保证其基本生活。农村无依无靠的残疾人达到五保条件的应纳入五保供养,有敬老院的地区应优先考虑入院。
  第十二条 我市范围内所有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子女免收学、杂费;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含职业初中)对残疾人学生免收学费,视情况减减免杂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子女免收学费,酌情减免杂费,对残疾人学生视情况减免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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