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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自卫枪支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佩带自卫枪支的人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转业干部除外)工作时限。
  第十四条 凡配置公用枪支的单位,应组织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学习枪械性能、射击技术,做到会使用,会保养,能排除一般故障。每处应组织一至两次实弹射击训练。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置自卫枪支的个人,应在枪支发给个人之前,由本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组织持枪人员学习枪械性能、使用方法,并组织一次实弹射击训练。
  第十六条 佩带自卫枪支必须做到同时携带持枪证。如携带自卫枪支到本市以外(正式持枪证到省以外)的地域时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持枪通行证。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公共场所、机场、交通要道以及其它不宜使用枪支的地方鸣枪。如遇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时,要慎重使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八条 在不准携带枪支的特定场所,持枪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枪支交当地公安部门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九条 配置枪支的单位、个人,使用公用枪支的人员,严禁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
  第二十条 持枪人员不准携枪到餐馆内酗酒,不得将枪放在家中或存放亲友处以及交子女亲友玩弄。

第四章 自卫枪支的审批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配置枪支的单位对枪支的管理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使佩带、使用和保管枪支的人员都能各负其责。
  第二十二条 凡配置各类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持枪手续:
  ①佩置个人自卫手枪的人员,需持半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填具申领持枪证申请表,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区)公安局提请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持枪证。
  ②佩置公用自卫手枪的单位,每支枪均应填具申领公用持枪证申请表,由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的县(区)公安局提请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公用持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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