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拒绝或阻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的;
6、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或物资仓库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九条 对年内多次发生火灾后,仍不按公安消防机关要求消除火险隐患的单位,除给予经济罚款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会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章 管辖和执行
第十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消防管理处罚的裁决和实施,由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以上的铁路、民航、林业、工矿区的公安消防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分别处罚、合并裁决;一种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按较重一种结果处罚;两人以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处罚。
第十二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呆傻病人违反消防管理,造成火灾事故的,对家长、监护人进行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违反消防管理,造成火灾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关处理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员时,应用传唤证;对现场违反消防管理的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
第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必须作出裁决书交违反消防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五天内,向一级公安消防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消防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五日内作出最终裁决,原裁决机关应在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机关通知书之日起的三日内,将原裁决书送到上级公安消防机关。
第十五条 对没收的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对单位的经济处罚,企业应从税后留利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应从行政和事业费中列支;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承担,单位不得予以报销。罚款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
第十七条 罚款应使用统一票据并上缴地方财政。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消防工作的管理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