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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失效]

  1、在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3、拒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因过失引起火灾,损失不大的;
  5、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筑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
  8、有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入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违章建设工程责令停工或查封:
  1、不按建筑工程防火规范、规定进行建筑设计的;
  2、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机关核准,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的;
  3、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定,不按批准的防火设计进行施工或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
  4、建(区)筑物竣工后,其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擅自使用建(构)筑物的;
  5、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违反消防规定改变建(构)筑物用途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十日以下的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事故的;
  2、玩忽职守引起火灾事故的;
  3、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造成后果的;
  4、谎报火警、本单位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阻拦报警的;
  5、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阻碍、刁难火灾现场,阻碍、刁难火灾事故调查或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第2和第5项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十日以下拘留,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有第2、3、4项行为之一的予以没收;有第6项行为的以予查封:
  1、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道,经公安消防机关通知仍不改正的;
  2、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擅自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
  4、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座火车、飞机、轮船、公共汽车或进入公共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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