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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试行)

  3、在大中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公司、大型商店组织护厂(矿)队、护校队、护店队。
  凡职工人数达三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厂矿都要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到五的比例组织护厂队。不足三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也要落实固定的守护人员。大专院校以及公司、大型商店(场)都要组织20人到30人的护校队、护店(场)队。
  护厂(矿)队、护校队、护店(场)队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半脱产、不脱产的,但是必须保证人员落实,“召之即来,来之能上岗”,以搞好本单位的防范为主,同时,还要向外延伸,扩大防区,服从当地治安联防总队和大队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区域联防工作,做到“以内促外,以外保内”,对外可编入治安联防中队系列称为治安联防中队。中队长由治安联防大队任免。
  居民楼和院坝,成立治安联防小组。
  农村要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护村队。
  以上组建工作都要在十月三十日前完成。
  二、治安联防队员从各单位抽调和面向社会招聘。
  治安联防队员主要从本区域内各单位抽调,少量从社会招聘解决。治安联防队员,应相似基干民兵的条件,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法制观念强,身体健康,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年龄十八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干部、职工和待业人员。也可聘请少量关心社会治安、热爱治保工作、身体条件尚可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参加。抽调的联防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原则上以半年轮换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延长轮换期限。面向社会招聘的联防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由用人单位决定。
  凡是从单位抽调的治安联防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应按本单位出勤职工同等对待;聘请担任治安联防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可适当给予补贴;从社会招聘的治安联防队员的报酬,由受益单位发给工资,经费从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
  三、治安联防经费采取社会集资的办法解决。
  治安联防是群众性的自防组织,直接用于维护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治安,服务于全社会。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大力支持。有人出人,无人出钱,是各方面应尽的义务,不能把在人、财、物方面给予的支持和收取治安联防费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视为“乱摊派”。
  凡在我市的机关、学校、商店、厂矿、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企业、摊点等都应按比例缴纳治安联防费(收费标准由市公安局、物价局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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